何某
何某某
齐齐哈尔供热公司
陈红权(黑龙江四方律师事务所)
原告何某,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与原告系父子关系),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被告齐齐哈尔供热公司,住所地黑龙江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红权,黑龙江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何某与被告齐齐哈尔供热公司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何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何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审判长:曹东霞
审判员:王昆
审判员:刘艳
书记员:刘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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