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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何某某。被告:胡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永红,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原告何某某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审判员 周军
书记员: 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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