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
张振东(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都支公司
冉瑞丰
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望都县。
委托代理人张振东,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都支公司。
以上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冉瑞丰,二
被告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都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已交纳)。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王丽丽
书记员:刘怡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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