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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伍某某诉被告熊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伍某某
尹琼芳(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
熊某某

原告伍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尹琼芳,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某诉被告熊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伍某某于2014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伍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伍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伍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伍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威

书记员: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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