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某某
尹琼芳(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
熊某某
原告伍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尹琼芳,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某诉被告熊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伍某某于2014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伍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伍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伍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伍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威
书记员:程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