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方方
王锡楚(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公司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
胡霄亮
原告伍方方
委托代理人王锡楚,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与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提起申诉,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公司。
负责人李娜,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罗仁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霄亮,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员工。李善飞,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员工。代理权限: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代签法律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方方诉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伍方方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由于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方愿按照协议自动履行,原告伍方方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伍方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伍方方承担。
本院认为,由于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方愿按照协议自动履行,原告伍方方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伍方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伍方方承担。
审判长:林梅
书记员:操新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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