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伊春市嘉泰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金山屯区。法定代表人:吕树东,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丛彬,男,黑龙江南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立兴,男,伊春市嘉泰天然气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被告:尤某某,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原告伊春市嘉泰天然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尤某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8月21日立案。原告伊春市嘉泰天然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伊春市嘉泰天然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文生
书记员:丛金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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