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伊春市乌马河区民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伊春市乌马河区民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牟海桥,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红梅,系黑龙江新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系黑龙江新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伊春市翠峦区防火办职工,住伊春市翠峦区,身份证号码。

原告伊春市乌马河区民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伊春市民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0,000.00元,给付自2016年11月12日至2017年8月11日的利息7,200.00元,自2017年8月12日至借款清偿之日的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并承担律师代理费、诉讼费、差旅费。事实及理由:2016年4月1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借款利率按月3%执行,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伊春市乌马河区民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建芝

书记员: 孙小涵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