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玉某
魏利(河北魏利律师事务所)
河北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任玉某。
委托代理人魏利,河北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北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南大街115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贵,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玉某与被告河北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玉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4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玉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庞颜玲
书记员:葛杨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