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任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唐某开平联强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路北支公司西山道营业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任某某
张晓静(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唐某开平联强运输队
孙占云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路北支公司西山道营业部
刘淑岚

原告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唐某市。
委托代理人张晓静,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唐某市。
被告唐某开平联强运输队,住所地唐某市开平区开越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郭凯,队长。
委托代理人孙占云,该公司业务员。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路北支公司西山道营业部,住所地唐某市。
负责人高虹,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淑岚,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任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唐某开平联强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路北支公司西山道营业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晓静,被告张某某,被告唐某开平联强运输队委托代理人孙占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路北支公司西山道营业部委托代理人刘淑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驾驶唐某开平联强运输队所有的冀BS6707货车与杨建伟驾驶的原告所有的冀BOR393轿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为被告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建伟无责任。原、被告对此均无异议,本院对该责任认定书予以采信。经唐某市路南区价格认证中心依法律程序评估该车的损失评估金额为60100元,对此价格评估结论书,本院予以采信,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38号《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交通运输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被告唐某开平联强运输队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路北支公司西山道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任某某经济损失60100元。
案件受理费1302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驾驶唐某开平联强运输队所有的冀BS6707货车与杨建伟驾驶的原告所有的冀BOR393轿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为被告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建伟无责任。原、被告对此均无异议,本院对该责任认定书予以采信。经唐某市路南区价格认证中心依法律程序评估该车的损失评估金额为60100元,对此价格评估结论书,本院予以采信,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38号《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交通运输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被告唐某开平联强运输队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路北支公司西山道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任某某经济损失60100元。
案件受理费1302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赵国园

书记员:杜珺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