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某某,女,汉族,个体业主,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委托代理人庄钦坤,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光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委托代理人张艳秋,黑龙江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6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2元,减半收取556元,由原告任某某承担。
审判长 姜兴
审判员 曹东霞
人民陪审员 张忠义
书记员: 郑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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