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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任某某与被告姜某、克东县团结粮库、张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任某某
肖坤(黑龙江光泽律师事务所)
姜某
张某某

原告任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肖坤,黑龙江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某,男。
负责人陈树林,职务:总经理。
被告张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姜某、克东县团结粮库、张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72元,减半收取50.36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72元,减半收取50.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苏海

书记员:赵纹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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