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某
朱宝振(黑龙江畅心律师事务所)
鹤岗市兴阳煤矿
葛秀彦
原告任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宝振,黑龙江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岗市兴阳煤矿。
委托代理人葛秀彦,系鹤岗市兴阳煤矿矿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鹤岗市兴阳煤矿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雪
书记员:詹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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