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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任某某诉被告鹤岗市兴阳煤矿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任某某
朱宝振(黑龙江畅心律师事务所)
鹤岗市兴阳煤矿
葛秀彦

原告任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宝振,黑龙江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岗市兴阳煤矿。
委托代理人葛秀彦,系鹤岗市兴阳煤矿矿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鹤岗市兴阳煤矿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雪

书记员:詹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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