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甲
娄俊平(河北客永常律师事务所)
任乙
任丙
任丁
任戊
原告任甲,住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娄俊平,河北客永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乙,住涿州市。
被告任丙,住涿州市。
被告任丁,住涿州市。
被告任戊,住涿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甲诉被告任乙、任丙、任丁、任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袁立新
书记员: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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