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门市掇刀区。原告:代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门市掇刀区。原告: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门市东宝区。原告: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门市掇刀区。原告:代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门市掇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马荣,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门市掇刀区。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门市掇刀区。
原告代某某、代明、代某某、代某某、代某与被告吴某某、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原告代某某、代明、代某某、代某某、代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代某某、代明、代某某、代某某、代某撤回起诉处理。
书记员代 金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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