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代某某与被告张拥军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代某某
张富生(河北经广律师事务所)
张拥军
田松林(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

原告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原唐山市开平区马家沟水泥制品厂业主,现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张富生,河北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拥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田松林,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代某某与被告张拥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孟凡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富生、被告张拥军的委托代理人田松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雇员追偿。被告张拥军虽然是原告雇佣的工人,其擅自到其无关的工作岗位地点开动电源电钮,并致修理搅拌机的工作人员孔宪章被搅拌机致伤,孔宪章的工伤系因被告张拥军的个人行为造成,原告为孔宪章支付了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给其造成损失的被告张拥军追偿,原告代某某向被告张拥军追偿损失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代某某应承担对其雇佣工人管理不利及修理搅拌机时没有在开关处设置警示标志或安排专人看护的责任、对孔宪章的工作安全亦负有相应的责任。被告张拥军关于原告代某某支付了孔宪章工伤保险待遇后,无权向造成孔宪章工伤的被告张拥军追偿的辩解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拥军承担原告代某某支付孔宪章工伤保险待遇、医疗费总计95027.3元损失的百分之六十即57016.38元,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代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39元,由原告代某某承担776元,被告张拥军承担116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雇员追偿。被告张拥军虽然是原告雇佣的工人,其擅自到其无关的工作岗位地点开动电源电钮,并致修理搅拌机的工作人员孔宪章被搅拌机致伤,孔宪章的工伤系因被告张拥军的个人行为造成,原告为孔宪章支付了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给其造成损失的被告张拥军追偿,原告代某某向被告张拥军追偿损失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代某某应承担对其雇佣工人管理不利及修理搅拌机时没有在开关处设置警示标志或安排专人看护的责任、对孔宪章的工作安全亦负有相应的责任。被告张拥军关于原告代某某支付了孔宪章工伤保险待遇后,无权向造成孔宪章工伤的被告张拥军追偿的辩解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拥军承担原告代某某支付孔宪章工伤保险待遇、医疗费总计95027.3元损失的百分之六十即57016.38元,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代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39元,由原告代某某承担776元,被告张拥军承担116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孟凡洪

书记员:张丽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