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玉某
王海涛(河北泓鹏律师事务所)
何某
原告代玉某。
委托代理人王海涛,河北泓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
原告代玉某与被告何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广玉、王平、人民陪审员李军志三人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玉某委托代理人王海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通过围场运通配货中心中介口头达成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双方应诚信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负有将原告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约定目的地义务,而其运送中因车辆起火,导致原告土豆毁损,且原告在事发后未能妥善采取措施以避免损失扩大,属被告违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对原告主张的包装损失6000.00元、人员工资2220.00元以及由被告返还预支运费4000.00元因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八十八条 、第二百九十条 、第三百一十一条 、第三百一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何某赔偿原告代玉某土豆损失7865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6.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通过围场运通配货中心中介口头达成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双方应诚信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负有将原告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约定目的地义务,而其运送中因车辆起火,导致原告土豆毁损,且原告在事发后未能妥善采取措施以避免损失扩大,属被告违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对原告主张的包装损失6000.00元、人员工资2220.00元以及由被告返还预支运费4000.00元因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八十八条 、第二百九十条 、第三百一十一条 、第三百一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何某赔偿原告代玉某土豆损失7865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6.00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何广玉
审判员:王平
审判员:李军志
书记员:左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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