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某某
金淑英(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
单文彬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国支公司
原告代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国市。
委托代理人金淑英,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文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国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国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安国市金融街77号。
负责人徐涛,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诉被告单文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代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代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志军
审判员:王梅
审判员:杨军
书记员:郑亚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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