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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代某诉被告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代某
傅东来(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
马某

原告代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傅东来,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男,成年,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诉被告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代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8元,减半收取339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代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8元,减半收取3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伟

书记员:史小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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