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某甲
徐某甲
雷蕾(湖北盈悦律师事务所)
聂某甲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
原告代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
原告徐某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代某甲妻子。
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雷蕾,湖北盈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聂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曾凡胜,该公司经理。
原告代某甲、徐某甲诉被告聂某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赔偿协议。为此,原告代某甲、徐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代某甲、徐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某甲、徐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聂某甲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代某甲、徐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某甲、徐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聂某甲负担。
审判长:赵卫平
书记员:郭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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