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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代某与被告毛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代某
杨立广(黑龙江百烁律师事务所)
毛某

原告代某,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委托代理人杨立广,黑龙江百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某,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本院受理原告代某与被告毛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代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0元,减半收取230.00元,由原告代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代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0元,减半收取230.00元,由原告代某负担。

审判长:曹东霞
审判员:王昆
审判员:任福臣

书记员:刘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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