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某
杨立广(黑龙江百烁律师事务所)
毛某
原告代某,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委托代理人杨立广,黑龙江百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某,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本院受理原告代某与被告毛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代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0元,减半收取230.00元,由原告代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代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0元,减半收取230.00元,由原告代某负担。
审判长:曹东霞
审判员:王昆
审判员:任福臣
书记员:刘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