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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代景忠,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杜丽,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威,男,黑龙江桃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寸,男,汉族。
原告代景忠诉被告赵某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代景忠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代景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景忠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晶力
书记员: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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