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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代某某、代红某、代某某诉被告唐山市开平区东某骨质瓷厂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代某某
赵红某
赵红玉
赵红玉
杨猛(河北陈大为律师事务所)
张颖(河北陈大为律师事务所)
唐山市开平区东某骨质瓷厂
徐军辉

原告:代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东辽县。
原告:赵红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赵红玉,女,农民,现住唐山市。
原告:赵红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杨猛,河北陈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颖,河北陈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开平区东某骨质瓷厂,住所地唐山市。
负责人:周梦芝,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徐军辉,男,该厂职工,现住唐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代红某、代某某诉被告唐山市开平区东某骨质瓷厂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某、代红某、代某某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某某、代红某、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某某、代红某、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长:贾凤兰

书记员: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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