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某某
赵红某
赵红玉
赵红玉
杨猛(河北陈大为律师事务所)
张颖(河北陈大为律师事务所)
唐山市开平区东某骨质瓷厂
徐军辉
原告:代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东辽县。
原告:赵红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赵红玉,女,农民,现住唐山市。
原告:赵红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杨猛,河北陈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颖,河北陈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开平区东某骨质瓷厂,住所地唐山市。
负责人:周梦芝,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徐军辉,男,该厂职工,现住唐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代红某、代某某诉被告唐山市开平区东某骨质瓷厂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某、代红某、代某某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某某、代红某、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某某、代红某、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长:贾凤兰
书记员: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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