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某某,河北省望都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慧,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永昌,河北省望都县人。
原告付某某与被告何永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慧、被告何永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膳食费、交通费、鉴定费、车损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9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20日,被告何永昌驾驶电动三轮车在望都县公安局门前路段,与原告付某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因此住院31天,支付医药费近50,000元,经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为证实其主张,原告付某某提供了如下证据:
1、原告付某某身份证和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原告的主体身份,原告的护理人员系原告的丈夫李立敏。
2、望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望公交认字[2016]第0320A号责任认定书,证实被告何永昌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付某某无责任。
3、河北大学附属医院诊断证明书,证实原告损伤为颈椎损伤伴截瘫、额部头皮下血肿、唇挫裂伤清创缝合术后。
4、住院病案、医疗费票据,证明原告住院31天支付医药费48,181.02元。
5、交通费票据2,000元。
6、原告付某某和护理人员其夫李立敏的劳动合同书、前三个月工资表、停发工资证明、法人证明、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原告付某某在望都县京万隆鞋厂上班,月工资约3,800元,其夫李立敏在北京广明信诚商贸有限公司工作,月工资约6,700元。
何永昌辩称,1、原告车开的快,有责任。2、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不应该两样都要,不应该有膳食费这一项。3、护理费要90天,误工费要100天没有依据。4、交通费应给一个来回两次的费用。5、听说原告原先没有上班,鞋厂的证明不属实。6、已经为原告垫付医药费和现金共7,000元。
为证实其主张,被告何永昌提供了如下证据:
1、收到条一张,款额为1,750元。
2、医药费票据8张,合款2,106.5元。
原告付某某认可被告何永昌已给付现金2,000元,同意从赔偿款中扣除2,000元,原告起诉的费用中不包括被告持有的医药费票据数额。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付某某因本次事故受伤住院31天,支付医药费48,181.02元,不含被告何永昌提交的8张医药费票据2,106.5元。有原告提交的诊断证明、病历、医药费票据、费用清单等证据证实;2、原告付某某和护理人员其夫李立敏月工资分别为3,800元和6,700元;有原告提交的劳动合同书、前三个月工资表、停发工资证明、法人证明、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3、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符合法律规定,但膳食费不应另行主张。
本院认为,被告何永昌驾驶电动三轮车与原告付某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付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何永昌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原告付某某住院31天,医药费为48,181.02元,住院期间护理费应为6,923元,住院期间误工费应为3,927元,营养费应为1,5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3,100元,交通费本院酌定为1,200元,以上合计为64,881.02元。该64,881.02元是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被告何永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已给付的现金2,000元应当扣除,被告何永昌自己手中持有的为原告治伤的医药费票据,不在原告的起诉范围内。
综上所述,被告何永昌应当赔偿原告付某某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62,881.02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何永昌赔偿原告付某某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62,881.02元(已扣除被告何永昌先行给付的现金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309元,被告何永昌负担7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桑占全
书记员:沈巧瑞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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