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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付某某、高某某、付某某与被告郑某某、刘光坤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付彦锋
高某某
付某某
吕振宗(河北正才律师事务所)
郑某某
刘光坤

原告:付彦锋
原告:高某某
原告:付某某
上述三
原告
委托代理人:吕振宗,河北正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
被告:刘光坤
原告付某某、高某某、付某某与被告郑某某、刘光坤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吕振宗与被告郑某某、刘光坤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付某某等三人诉称:2015年8月28日,在308国道栾城段青银高速路口,郑某某驾驶的机动车与高雪岩驾驶的机动车相撞,致高雪彦、付宇航死亡。
经石家庄市栾城区交警大队认定郑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在石家庄市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于2015年9月15日三原告与二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付某某、高某某事故因高雪岩、付宇航死亡产生的一切费用,以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实际赔偿金额为准,被告一次性补偿4万元,余款由被告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4万元已经给付);由被告赔偿原告付某某事故产生的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等以被告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以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实际赔偿金额为准,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付某某2万元(2万元已经给付)。
原告认为,该协议并没有车辆所有人茌平县广顺汽车运输公司到场签字,保险公司未到场确认赔偿金额,被告无权代表保险公司支配赔偿额度,其行为是欺骗行为,调解委员会没有向原告解释说明应赔偿多少钱。
原告认为该调解书明显不公平,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三原告和二被告于2015年9月15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
被告郑某某辩称:我是车辆的驾驶人,是刘光坤雇佣的司机。
不同意撤销协议书,两份协议是双方认可签字的。
被告刘光坤辩称:郑某某是我的雇佣司机,我的车挂靠在茌平县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有合同为证。
我的车在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公司投交强险一份,主车投保第三者险100万元、挂车15万元商业险。
协议是双方同意签订的。
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签订的调解协议,是在被告车辆有120多万元的保险前提下自愿签订的。
车辆是出卖人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形式由刘光坤购买,出卖人没有掌控车辆,事故责任有购买人承担,调解协议上没有肇事车辆的所有人“茌平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签字,非必需所有人到场处理,事故的赔偿与“茌平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无关。
原告了解车辆投保额度情况下,原告与车辆驾驶人、车辆实际车主签订协议得到一定补偿后,原告自行向保险公司依法主张赔偿符合法律的规定,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欺骗事实。
调解协议中约定“超出保险限额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诉讼费有原告承担”,这些内容是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调解协议载明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内容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确认合同无效的情形,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原告的请求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付某某、高某某、付某某的诉讼请求。
受理费4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80元,(收款单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3201090586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签订的调解协议,是在被告车辆有120多万元的保险前提下自愿签订的。
车辆是出卖人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形式由刘光坤购买,出卖人没有掌控车辆,事故责任有购买人承担,调解协议上没有肇事车辆的所有人“茌平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签字,非必需所有人到场处理,事故的赔偿与“茌平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无关。
原告了解车辆投保额度情况下,原告与车辆驾驶人、车辆实际车主签订协议得到一定补偿后,原告自行向保险公司依法主张赔偿符合法律的规定,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欺骗事实。
调解协议中约定“超出保险限额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诉讼费有原告承担”,这些内容是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调解协议载明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内容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确认合同无效的情形,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原告的请求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付某某、高某某、付某某的诉讼请求。
受理费4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相晓武

书记员:李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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