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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付某某。
委托代理人孔庆钢,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付某某负担。

审判员  高银山

书记员:张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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