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付某某。委托代理人孔庆钢,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风松(又名万凤松)。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万风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万风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对被告万风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付某某负担。
审判员 高银山
书记员:张威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