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某
付连太
冯某某
李语文
郭叔平(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公司
史全生
原告付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付连太,男,系原告付某某父亲。
被告冯某某,男。
被告李语文,男。
委托代理人郭叔平,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公司。
负责人张清亮,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全生,该公司员工。
原告付某某与被告冯某某、李语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付某某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
原告付某某与被告冯某某、李语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付某某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
审判长:孙素芳
审判员:孙魁林
审判员:白志秀
书记员:赵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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