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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付守才诉被告高某某、高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付守才,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丰港乡潘台村潘东组。
委托代理人:何秋龙,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雄县朱各庄镇东阳村。
被告:高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雄县朱各庄镇东阳村。

原告付守才诉被告高某某、高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付守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守才撤回对被告高某某、高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4元,由原告付守才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卫红

书记员:化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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