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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付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付某
马强(辽宁玉乾律师事务所)
钟艳娇(辽宁玉乾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马强、钟艳娇,辽宁玉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
原告付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洪宝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及其委托代理马强、钟艳娇,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从原告处借款后应按期给付欠款。原告据以起诉的5万元欠条中的相关款项被告已经偿还完毕,双方在庭审中对此也予以认可,现原告仍以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5万元予以起诉,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提出被告以前欠其1万元、利息1.7万元以及欠袁新3000.00元,其余是利息一节因被告否认,原告又提供不出其它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付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从原告处借款后应按期给付欠款。原告据以起诉的5万元欠条中的相关款项被告已经偿还完毕,双方在庭审中对此也予以认可,现原告仍以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5万元予以起诉,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提出被告以前欠其1万元、利息1.7万元以及欠袁新3000.00元,其余是利息一节因被告否认,原告又提供不出其它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付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

审判长:王洪宝

书记员:孔杉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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