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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付会凤诉被告赵某某、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付会凤
张世革(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张某某

原告付会凤。
委托代理人张世革,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农民。
被告张某某,农民。
原告付会凤诉被告赵某某、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会凤的委托代理人张世革、被告赵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2154216e3e74db297a4cc48de1700e1:-1Article|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cb8aa933e6b4418c9aa0220010fcb2f9:-1Article|第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2154216e3e74db297a4cc48de1700e1:-1Article|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cb8aa933e6b4418c9aa0220010fcb2f9:-1Article|第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由承担。

审判长:高建芳
审判员:吴志军
审判员:马丽平

书记员: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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