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万金
王海龙(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
朱某发
冯翠莲(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
承德市双某某交通运输局
张春雨
原告付万金。
委托代理人王海龙,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发。
委托代理人冯翠莲,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市双某某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冯金东,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春雨,该局法规科科长。
原告付万金与被告朱某发、承德市双某某交通运输局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付万金的委托代理人王海龙、被告朱某发的委托代理人冯翠莲、被告承德市双某某交通运输局的委托代理人张春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付万金诉称:2014年11月7日8时许,原告驾驶冀XXX号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承德市双某某承围支线公路大庙镇XX村前路段时,因遇路面结冰,导致原告的车辆侧翻掉入道路西侧路边沟内与树相撞,造成原告的车辆损坏及乘车人张某、常某某、黄某、田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经承德市双某某人民法院判决,原告赔偿了张某、常某某二人损失33309.55元。
原告于2014年4月14日已经将二人赔款给付。
经交警调查,路面结冰系因被告朱某发私自向公路上倾放脏水,至路面结冰,严重影响公路交通。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告朱某发应赔偿原告损失。
被告承德市双某某交通局系该条公路的管理者,依据有关规定,却对被告朱某发破坏公路的行为置之不管,对结冰路面不予处理,存在过错,因此对原告的损失应当赔偿。
据此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先行赔偿三者的损失合计33309.55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付万金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1、光盘一张,拟证实事发路面结冰系被告朱某发向公路倾倒脏水所致,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2、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拟证实交通部门查看现场,路面有结冰现象,与1号证据相互印证,被告朱某发应承担责任,被告承德市双某某交通运输局系主管部门,对结冰路面不予处理,依法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3、承德市双某某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两份,拟证实该事故造成的乘车人损害已提起诉讼,法院判决付万金承担赔偿责任。
4、收条两份,拟证实原告已经进行了实际赔偿,对原告的损失二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朱某发辩称:1、事故发生的时间是2014年11月7日早八点半,光线好,发生事故的原因是原告超速行驶,非营运车从事营运活动,增加了营运风险,造成事故。
同时原告未上交强险和商业险,致使事故的后果只能由驾驶人和乘车人自己承担,与被告朱某发无关。
2、路面是否结冰及冰形成的原因及面积大小,及是否足以致使交通事故发生,与被告朱某发无关。
被告未向公路上倾倒任何脏水。
3、据交警介绍,2014年11月7日,警官24小时值班,早八点半天已经大亮,天气状况良好,且双滦此路段只有此一起事故,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是原告超速行驶和遇见冰面急刹车驾驶不当造成的,路面有点冰也只是浮冰,(太阳一出就化了的那种冰)不足以致使交通事故发生。
至于冰形成的原因并不清楚。
综上原告发生交通事故与被告朱某发无事实和法律关系,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朱某发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被告承德市双某某交通运输局辩称:按照《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承德市双某某交通运输局是双某某人民政府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德市双某某交通运输局公路站具体负责辖区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且其是独立法人单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故原告起诉被告主体错误,请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告承德市双某某交通运输局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中,事发路段当天视线良好,公路畅通,路面虽有轻微大面积水印,但不足以构成妨害道路通行。
该水渍在原告提供的视听资料中显示系沿路住户在自己院内排水,排水沟遇天气寒冷结冰,天气转暖后至水溢向路面所致,并非原告所述被告朱某发私自向公路倾放脏水导致路面结冰。
原告付万金超速行驶,驾驶非营运车辆从事营运,遇路面结冰操作失当是发生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且根据《公路法》第46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原告付万金并无证据证明被告朱某发存在上述行为,因其自身过错发生的损害后果应自行承担责任,其要求被告朱某发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该路段的管理者系承德市双某某交通运输局公路站,原告提供的视听资料显示当天该站工作人员正在事发路段巡查,已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故原告要求承德市双某某交通运输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八条 、第八十九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付万金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付万金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中,事发路段当天视线良好,公路畅通,路面虽有轻微大面积水印,但不足以构成妨害道路通行。
该水渍在原告提供的视听资料中显示系沿路住户在自己院内排水,排水沟遇天气寒冷结冰,天气转暖后至水溢向路面所致,并非原告所述被告朱某发私自向公路倾放脏水导致路面结冰。
原告付万金超速行驶,驾驶非营运车辆从事营运,遇路面结冰操作失当是发生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且根据《公路法》第46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原告付万金并无证据证明被告朱某发存在上述行为,因其自身过错发生的损害后果应自行承担责任,其要求被告朱某发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该路段的管理者系承德市双某某交通运输局公路站,原告提供的视听资料显示当天该站工作人员正在事发路段巡查,已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故原告要求承德市双某某交通运输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八条 、第八十九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付万金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付万金承担。
审判长:张凌杰
书记员:温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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