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介休市晶宇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西靳屯村(交警大队往西500米处)。法定代表人:徐永连,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金恒,山西润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敏,山西润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介休市人。被告:介休市麟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介休市绵山路金鑫苑2号商铺。法定代表人:韩大雨,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介休市晶宇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介休市麟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介休市晶宇某商贸有限公司于二○一八年五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介休市晶宇某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介休市晶宇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6元,减半收取1313元,由原告介休市晶宇某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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