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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仇某某与被告仇贤良、第三人汪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仇某某
吉新佳(湖北自成律师事务所)
仇贤良
汪某某

原告仇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通羊镇月亮湾文化商贸广场403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吉新佳,湖北自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仇贤良,男,现年42岁,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通羊镇新城社区新月路6号。
第三人汪某某,男,现年48岁,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九宫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职工宿舍。
本院在审理原告仇某某与被告仇贤良、第三人汪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仇某某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权,原告仇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仇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权,原告仇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仇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汪英舒

书记员:潘鑫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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