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志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鹏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铁锤。
委托代理人:刘潇斌,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江苏省丰县赵庄镇大彭庄村108号。
被告:王和平,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保定市新市区福昌路。
原告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市鹏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彭某、王和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保定市鹏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彭某、王和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保定市鹏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彭某、王和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金卫东 代理审判员 刘卫红 代理审判员 赵占军
书记员:化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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