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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亢某某与被告涞源县北石佛乡张家峪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亢拴虎,男。
委托代理人马雅杰,河北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涞源县北石佛乡张家峪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段兴武,该村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强,河北华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亢拴虎与被告涞源县北石佛乡张家峪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张家峪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亢拴虎及委托代理人马雅杰,被告张家峪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段兴武及委托代理人李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亢拴虎诉称,2003年9月4日张家峪村时任党支部书记贾炳恒找到原告,以该村偿还贷款利息应急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于当日为原告出具借条,约定月息2分,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后被告一直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并支付利息按年息24%计算,自2013年9月4日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张家峪村委会辨称,原告所讲的借款情况不属实,被告方从未向原告借款。涉案借款人实为贾炳恒,因此,该笔借款与村委会无关。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4日,张家峪村党支部书记贾炳恒因需偿还所借案外人谢明的借款20000元,找到原告亢拴虎,向原告亢拴虎借款20000元,并于当日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今借到亢拴虎现金20000元整(贰万元整),利息贰分。借款人贾炳恒,2013年9月4号。”之后原告该借款并未得到偿还。
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2013年9月4日借条、证人证言、段兴武任职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亢拴虎提供的借款凭证显示该笔借款的出借人为原告,借款人为张家峪村党支部书记贾炳恒,借款借据并未显示村委会系借款人,村委会在事后也未对该借款行为进行追认,故原告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系涉案款项的借款人为张家峪村委会,其起诉张家峪村委会属于诉讼主体错误,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向借款凭证记录的实际借款人主张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亢拴虎对被告涞源县北石佛乡张家峪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亢拴虎。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闫峰
审判员 赵玉来
审判员 许浩

书记员: 李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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