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井文彬。
委托代理人张晓玲,女,黑龙江鸿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牛文峰。
原告井文彬诉被告牛文峰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井文彬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晓玲、被告牛文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23628.24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在被告处购买绿黄豆种子3750斤,用于耕种位于同江市临江镇地点北侧的22垧旱田,原告耕种后,秋收时绿黄豆并未成熟,造成原告财产损失,经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财产损失123628.24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在被告处购买3750斤绿黄豆种子,价款37500元,用于种植22垧旱田。该种子经黑龙江求实农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书鉴定为“该种子违反了国家《种子法》,符合“假种子”的法律规定,属于“不得经营、推广品种”,不适合本地区种植”。对于上述事实双方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争议的事实:被告牛文峰对黑龙江求实农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书鉴定的损失数额提出异议,认为造成大豆未成熟的原因是原告种晚了,但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经审查认为被告将不得经营、推广且不适合本区域种植的绿黄豆种子出售给原告,在损失出现后单方认为是原告自身原告造成损失于法无据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产品责任纠纷,被告作为销售者出售给原告的绿黄豆种子存在质量缺陷且符合种子的特征,且不得经营、推广,不适合本区域种植,原告因种植该品种造成损失,被告作为经营者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种价款37500元、可得利益损失75128.24元(3414.92×22垧)、鉴定费11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辩称鉴定损失的数额不客观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牛文峰于判决生效即日赔偿原告井文彬各项损失合计123628.24元(种价款37500元、可得利益损失75128.24元、鉴定费11000元)。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姜天月 审判员 张晓秋 审判员 张井坤
书记员:徐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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