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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五峰志新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采花乡人民政府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五峰志新矿业有限公司
胡金如(湖北宜都枝城法律服务所)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采花乡人民政府
彭文泽(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

原告五峰志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采花乡万里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范厚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金如,宜都市枝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采花乡人民政府。住所地: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采花乡长茂司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邵碧波,该乡乡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彭文泽,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五峰志新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采花乡人民政府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五峰志新矿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五峰志新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075.00元,减半收取5537.50元,由原告五峰志新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五峰志新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075.00元,减半收取5537.50元,由原告五峰志新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胡庆红
审判员:裴远凯
审判员:刘绍玉

书记员: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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