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五峰华康置业有限公司后河宾馆。
负责人李文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乒乓,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佳运木本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褚灵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向妮娅,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五峰华康置业有限公司后河宾馆诉被告湖北佳运木本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五峰华康置业有限公司后河宾馆于2016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五峰华康置业有限公司后河宾馆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66.00元,减半收取1283.00元,由原告五峰华康置业有限公司后河宾馆负担。
审判员 薛继平
书记员: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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