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五大连池城关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
法定代表人:于庆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福贵,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北安市。
委托代理人:黄金光,黑龙江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克东县宝某某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克东县。
法定代表人:赵志达,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王丽杰,该镇副镇长。
原告五大连池城关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克东县宝某某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五大连池城关建筑工程公司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五大连池城关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22.60元,减半收取5,561.3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峰 审 判 员 赵德新 人民陪审员 朱丽冬
书记员: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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