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航(身份证号x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本市金沙新区应龙山小区9号楼3单元302室。
委托代理人卢振国,男,黑龙江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七台河嘉某门窗幕墙有限公司。
负责人刘建启,男,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洪伟,男,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航诉被告七台河嘉某门窗幕墙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于航自愿承担。
审判长 孙世军
人民陪审员 刘涛
人民陪审员 姜杨
书记员: 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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