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某(
魏利(河北魏利律师事务所)
河北久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于某某(。
委托代理人魏利,河北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久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大名县京府商贸城A区24号。
法定代表人陈雷,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河北久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2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韦
书记员:李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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