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
谌业明(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
张某
张春华(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
于永
本院二O一六年七月十二日对原告于永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冀0681民初90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中“被告张某,男,1971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xxxxxx。身份证号132xxxxxxxx”改为“被告张某,男,1971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xxxxxxx。身份证号132xxxxxxxx”。
审 判 长 包智茹 审 判 员 刘会波 人民陪审员 孟巍巍
书记员:李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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