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欣,黑龙江宏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鹤岗市万圃源蔬菜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广海,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贺心,黑龙江吉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鹤岗市万圃源蔬菜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准备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8.00元,减半收取774.0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波
书记员:刘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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