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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某某诉被韩某、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于某某
刘全学(河北良筹律师事务所)
韩某
吴某某

原告于某某,男,汉族,住顺平县。
委托代理人刘全学,河北良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男,汉族,住顺平县。
被告吴某某,女,汉族,住顺平县。
本案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韩某、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自由处分的体现,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自由处分的体现,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于某某负担。

审判长:郑伟刚

书记员:何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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