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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于某某,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委托代理人杨旭,黑龙江宏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住所地齐齐哈尔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睿
书记员: 赵泽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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