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彩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开平区。
原告: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
原告:司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
原告: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
原告: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
原告于某某、司某某、于某某、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于彩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开平区。
原告于彩红、于某某、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安天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北京保联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职工,住唐山市路北区。
被告: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
负责人:刘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松,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程剑峰,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彩红、于某某、司某某、于某某、唐某某与被告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彩红、于某某、司某某、于某某、唐某某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彩红、于某某、司某某、于某某、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彩红、于某某、司某某、于某某、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于彩红、于某某、司某某、于某某、唐某某自愿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亚楠
书记员:王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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