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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某举诉被告张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于某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杨凤义,男,黑龙江杨凤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立,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华安工业集团公司行政福利处工人。
委托代理人栾秀勃,女,黑龙江九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举诉被告张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某举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于某举负担。

审 判 长  张学博 审 判 员  姚志强 人民陪审员  张晓维

书记员:高功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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