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于某某、葛某某与被告车某某、车某某、孟某某、尹某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于某某
吉建超(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
葛某某
车某某
车某某
孟某某
尹某某

原告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吉建超,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于某某、葛某某与被告车某某、车某某、孟某某、尹某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某、葛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吉建超、被告孟某某、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车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被告争议焦点为:1、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2、原告葛某某是否构成适格主体。
本院认为,被告车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对其当庭享有诉讼权利的放弃。原、被告间所签订的车辆租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形成了车辆租赁合同关系,四被告所欠二原告租赁费46000元,事实清楚,故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抗辩,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葛某某不是适格主体,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尹某某抗辩,所欠原告租赁费与其无关,其承担的份额应由被告车某某负担,无论其与被告车某某是否进行了约定,均不能免除其对外承担责任的义务。二原告撤销对车某某的起诉,放弃其应承担的责任份额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是对自身民事权益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二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孟某某、车某某、尹某某给付原告于某某、葛某某车辆租赁费3942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三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0元,二原告负担136元,由被告孟某某、车某某、尹某某负担814元,三被告互负连带责任。上述费用已由原告预交,三被告在履行义务时给付二原告8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车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对其当庭享有诉讼权利的放弃。原、被告间所签订的车辆租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形成了车辆租赁合同关系,四被告所欠二原告租赁费46000元,事实清楚,故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抗辩,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葛某某不是适格主体,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尹某某抗辩,所欠原告租赁费与其无关,其承担的份额应由被告车某某负担,无论其与被告车某某是否进行了约定,均不能免除其对外承担责任的义务。二原告撤销对车某某的起诉,放弃其应承担的责任份额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是对自身民事权益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二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孟某某、车某某、尹某某给付原告于某某、葛某某车辆租赁费3942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三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0元,二原告负担136元,由被告孟某某、车某某、尹某某负担814元,三被告互负连带责任。上述费用已由原告预交,三被告在履行义务时给付二原告814元。

审判长:张树国
审判员:叶洪波
审判员:叶建军

书记员:田伟巍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