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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卓某、卓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于某某
陆建国(河北正围律师事务所)
卓某
卓某

原告于某某。
委托代理人陆建国,河北正围律师事务所函律师。
被告卓某。
被告卓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卓某、卓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卓某、卓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28.00元,减半收取1864.00元,由原告于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28.00元,减半收取1864.00元,由原告于某某承担。

审判长:张国辉
审判员:邵杰
审判员:崔超

书记员:肖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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