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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乔某强诉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乔某强
段广宇(河北滏阳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段书军(平乡县丰州天平法律服务所)

原告乔某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任县人。
委托代理人段广宇,河北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平乡县人。
委托代理人段书军,平乡县丰州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强诉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强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某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保全费620元,共计127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某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保全费620元,共计127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马国华

书记员:郑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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